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4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永乐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文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玉晗,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增华,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业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安,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上诉人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有钮严广签字的《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及《单位工程费用》是否系双方对工程增量的有效结算。庭审中,上诉人科华公司对《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及《单位工程费用》中钮严广签字不认可,并申请钮严广出庭作证。钮严广出庭明确表示《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及《单位工程费用》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被上诉人中联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及《单位工程费用》中钮严广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本案发回后,应在对《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及《单位工程费用》中钮严广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对案涉工程的增量价款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樊清维

审判员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世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