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民终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4)湘310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4年8月12日,上诉人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3.37元减半收取436.69元,由上诉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