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昌辉,男,郴州市北湖区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蒙泉街道民生路城南美景A、B栋508。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桃,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曹元武,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香,女,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元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阳思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沁
书 记 员 徐 思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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