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异115号
案外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城南美景B栋21楼。
法定代表人:邓红霞。
申请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城南美景B栋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1992年2月1日,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曹家坪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楠。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阳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1003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的银行存款23240120.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22年7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房产(含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楼等)。案外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益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2)湘1003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对郴州市郴江路118苏仙区××楼××楼××宿舍楼××房产}的查封,排除被申请人的执行。事实与理由:苏仙区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对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下达2022湘10**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240120.10元的银行存款、住房有价证券等财产。查封了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郴州市郴江路118苏仙区××楼××楼××宿舍楼××房产}。上述房产被查封前,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6日,与案外人达成协议,(详见协议),将涉案房产作价1600万元抵债给了案外人。该房产已经为案外人所有,不属于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苏仙区法院(2022)湘1003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对郴州市郴江路118苏仙区××楼××楼××宿舍楼××房产的查封。排除被申请人的执行。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市政公司、***与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湘1003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的银行存款23240120.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22年7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房产(含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楼等)。
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将融园5、6#栋承包给案外人成益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尚欠案外人工程款1856.7745万元(最终以双方审核为准)。双方于2022年5月16日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截止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欠案外人成益公司工程款1856.7745万元(最终以双方审核为准);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将房屋坐落于郴州市郴州××道××路××小区球场北。整栋楼房,架空一层,地上四层,建筑面积约8209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部门批准的面积为准)以上简称现名为郴州恒顺高级幼儿园),无产权证,现双方协商以上产权物作价1600万抵扣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工程款。
2022年7月15日,案外人成益公司与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经苏仙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欠案外人成益公司工程款18267745元,补偿款3000000元,共计18567745元;二、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自愿于2022年7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另查明,郴州市郴州××道××路××小区球场北在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尚无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成益公司对本院财产保全标的物主张所有权而提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在本院查封案涉不动产之前,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因欠案外人成益公司建设工程款已将案涉不动产协商折价抵偿,案涉不动产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能够排除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郴阳房产公司名下的案涉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因而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过户,案外人成益公司对此并无过错。综上,案外人成益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申请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郴州市郴江路118号苏仙区××内地面房产(含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楼等)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谭友元
审 判 员 周小卫
审 判 员 郭文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雪芳
书 记 员 宁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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