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5892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三桥居委会4组。 法定代表人:梁成,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民生路62号城南美景A、B栋50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2022)湘048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标的:186500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0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81执589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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