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含与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003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民生路62号城南美景A、B栋5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路9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000770092044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187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210924.96元(含执行费85525.39元,违约金自2023年5月11日开始,以1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四倍LPR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或者扣留、提取其18210924.96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就其所承建的工程部分(即郴州市***小区三期4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