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鹏畅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002执保4号 申请人:郴州市鹏畅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郴州市鹏畅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鹏畅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8876.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鹏畅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鹏畅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8876.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将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