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孤店子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申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高新区莆田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孤店子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市大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再审申请人**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孤店子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大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