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民初1121号
原告: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95.00元,减半收取计21597.50元,由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传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