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43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8-16号,组织机构代码:72044873-5。
法定代表人:熊土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宇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0281执4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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