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屈海涛、余姚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3598号
原告:屈海涛,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余姚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泗马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15592N。
法定代表人:周红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屈海涛与被告余姚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屈海涛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海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海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屈海涛负担。
审判员史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