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沈后昌建筑工程队与余姚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3407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GQW59。

经营者:***,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门镇泗马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15592N。

法定代表人:周红苗,职务不详。

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建筑工程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杜珊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郑淑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