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沈后昌建筑工程队与余姚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先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4000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泥路畈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GQW59。

经营者:***,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泥路畈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利,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泥路畈。

被告:**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门镇泗马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15592N。

法定代表人:周红苗,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及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叶科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范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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