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4000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泥路畈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GQW59。
经营者:***,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泥路畈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利,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泥路畈。
被告:**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门镇泗马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15592N。
法定代表人:周红苗,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及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叶科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范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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