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6000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泥路略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GQW59。
经营者:***,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1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利,公司员工。
被告:**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门镇泗马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1559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建筑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市***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