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建筑工程队、某某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6000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泥路略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GQW59。 经营者:***,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1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利,公司员工。 被告:**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门镇泗马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1559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市汝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市***建筑工程队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建筑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市***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