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6财保97号
申请人:***,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蒙,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建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银河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38600719。
法定代表人:葛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洋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葛宏伟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