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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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2139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银河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38600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兆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