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执2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水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挺。
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4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6月18日向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0年09月20日,本案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应履行缴纳罚款40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小明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无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0年09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5执24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周铃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