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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9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0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570503208K)。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2执9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胡锐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周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