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涵晶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029号 原告:江苏涵晶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109N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5454236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涵晶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涵晶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涵晶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1元,减半收取2575.50元,保全费1804元,合计4379.50元,由原告江苏涵晶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