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224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敬小红,男,1977年4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75941001W,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敬小红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敬小红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9983元、案件受理费5278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总计26906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其公司正在就(2019)甘12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进行申诉。6月17日,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第三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205XXXXXXXXXXX115)的银行卡信息,并向其账户内存入保证金25001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敬小红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6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后,依法裁定(2020)甘1224执18号案件终结执行。现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民申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陇南市宏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但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敬小红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59983元、案件受理费5278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总计26906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账户内存款25001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后本院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继续履行剩余执行款的缴纳义务。9月16日,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剩余执行款19051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9日、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敬小红委托代理人***办理了执行款领取手续,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敬小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敬小红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