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1224民初72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丽,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长江大道江岸名都6号楼2单元20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75941001W。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民,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让军,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男,199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系张让军儿子。        
被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让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6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在康琵公路豆坝段建设工地上干活,该工程是被告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后转包给被告张让军的,被告***是张让军的工地负责人。2016年10月,被告***叫原告为张让军看管豆坝镇街道村李家河工地,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2020年6月,被告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工地转让给石油公司,原告便不再看管工地。2020年10月,经原告与被告***结算,应付给原告***三年零六个月的工资共计6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打电话向被告***索要工资,到目前为止被告***均未向其支付工资。综上,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为被告张让军看管工地,被告张让军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违法将工程转包,应当与被告张让军连带承担支付原告工资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让军、***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让军自愿于2021年9月1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资63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被告张让军自愿承担。        
审判员    龙笑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瞿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