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224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xxxxxxxxx01W。

法定代表人:李红,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兴民,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0259.4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41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7月23日,本院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兴民取得联系,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进行询问,限定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期限。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2020年7月30日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4104元、9月24日缴纳执行款80259.4元及案件受理费2020元。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8月5日领取执行款200000元、9月27日领取执行款80259.4元及退回案件受理费2020元,向其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靳从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