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224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75941001W,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9983元、案件受理费5278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总计26906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其公司正在就(2019)甘12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进行申诉。6月17日,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第三人***(陇南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205XXXXXX********)的银行卡信息,并向其账户内存入保证金259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6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后,依法裁定(2020)甘1224执18号案件终结执行。现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民申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陇南市宏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但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陇南市宏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在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咀台分理处6230XXXXXXXXXXXX998账户内存款25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