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4民初476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康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康县。
被告: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陇南市康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其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