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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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4民初138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访,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访,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康县。
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康县城关镇南街11号,法定代表人朱照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6956457369。
***、***诉***、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公司在康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10%的工程款273524元予以冻结,并查封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冻结账户上存款324965.2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公司在康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10%的工程款273524元,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4965.27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351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小辉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贾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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