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224执保4号

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主要负责人:吕耀东,任立案庭庭长。

申请人:***,男,1970年4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申请人:***,男,1984年5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XXXXXXXXX369。

法定代表人:朱照军。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康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10%的工程款273524元,并查封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冻结账户上存款324965.2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公司在康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10%的工程款273524元,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4965.27元,期限为一年。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申请人***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633.96元;另一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730××××0745账户内有存款可供保全、在甘肃银行6629××××0010账户内有存款可供保全。2021年2月5日、2月22日,本院对被申请人***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633.96元、被申请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甘肃银行两银行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共计保全金额229902.47元。2021年2月23日,向移送执行人立案庭送达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保全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靳从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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