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4民初817号

原告: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南街**(安置楼****)。

法定代表人:朱照军,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8日生,住陕西省略阳县。

本院在审理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 鹰

书 记 员 李子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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