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4执保18号
移送保全人: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主要负责人:王小辉。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保全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6956457369,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37735元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37735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并于2022年6月15日移送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730××××1748账户内有足额财产可供实施保全。2022年6月16日,本院对被保全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730××××1748账户内存款437735元采取冻结措施。2022年6月16日,本院向移送执行人立案庭庭送达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保全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移送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