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康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甘1224民初124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康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东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6956457369,住所地:康县城关镇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康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远路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康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畅远路桥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516022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欠款自2021年3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康县豆坪乡豆坪村至**村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由第三人畅远路桥于2014年9月26日中标,中标价为4593654元。2014年10月,原告**授第三人畅远路桥公司委托与康县交通运输局签订了该项目工程合同,并由原告**负责实施该项目。该工程完工经组织验收合格后,经甘肃信源会计事务所审计审定该项目价为5383482元。截止2023年2月,被告康县交通运输局共给付第三人畅远路桥工程款3867460元,第三人畅远路桥将工程款3867460元分八次全部给付原告,康县交通运输局尚欠1516022元工程款未付。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康县交通运输局在县政府拨付化解债务资金的情况下,将本案核定的工程欠款1516022元由第三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发票后于2025年11月30日前分期分批支付到第三人甘肃畅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8444元,减半收取9222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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