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金台区嘉顺建材厂与陇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303民初5569号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嘉顺建材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投资人:齐卫飞。
被告:陇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德。
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嘉顺建材厂与被告陇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490元。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嘉顺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千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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