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4民初86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丽,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都区城关。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忠,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通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都区城关镇中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吉,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通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以因疫情原因无法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不能提供完整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确属客观原因,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帅涛
书记员 张帅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