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4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27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9039347XC,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新村南十巷142号。
法定代理人:孙德林,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陇南市通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6860568418,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中山街。
法定代理人:王利悦,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寇嘉英,男,1987年3月26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通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寇嘉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8671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86710元。冻结期限1年,从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395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龙 鹰
书 记 员 李子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