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4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27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9039347XC,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新村南十巷142号。
法定代理人:孙德林,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陇南市通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6860568418,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中山街。
法定代理人:王利悦,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寇嘉英,男,1987年3月26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通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寇嘉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8671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86710元。冻结期限1年,从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395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龙 鹰
书 记 员 李子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