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23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中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七里河区西津西路**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3571602769R。
法定代表人:方迎春,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宕昌县城关镇衙门地面粉厂家属楼隔壁会信用代码:916212236956085643。
法定代表人:赵刘春,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兰州中星物资有限公司与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兰州中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兰州中星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223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映涛
审判员 罗明春
审判员 郭 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