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宕昌永安建设工程公司诉宕昌县南河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1223民初1564号
原告: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36956085643;
法定代表人:赵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省宕昌县。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省宕昌县。
被告:宕昌县南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1223MB1162279F,负责人:吕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某,住甘肃省宕昌县。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宕昌县南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庭前进行了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宕昌县南河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0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剩余欠款294804元;
二、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计4980元,由原告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0元,由被告宕昌县南河镇人民政府负担3000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经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