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23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2月12日生,高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执行人:宕昌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宕昌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9日生,住甘肃省宕昌县。
本院在执行***与宕昌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宕昌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223执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映涛
审判员 罗明春
审判员 郭 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