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2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县,农民。

被执行人:宕昌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宕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宕昌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宕昌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223执3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映涛

审判员  罗明春

审判员  郭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