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223财保1号
申请人:**1,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宕昌县城关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36956085643。
法定代表人:**2,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1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及农村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申请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宕昌县支公司购买保单号为XXXX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宕昌县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及农村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期限为一年,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仇晓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