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1524号
原告:上高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8L61QX2。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
被告: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芦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84035919N。
法定代表人:甘卫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高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高县**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岱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