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高县奥诚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1524号

原告:上高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8L61QX2。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

被告: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芦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84035919N。

法定代表人:甘卫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高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高县**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岱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