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15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高县奥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8L61QX2。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
被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芦洲乡芦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84035919N。
法定代表人:甘卫修。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高县奥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高县奥诚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0)赣0923民初15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高县奥诚工贸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高县奥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岱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