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鑫泰消防有限公司、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685号
申请人:宜兴市鑫泰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WJ7Y8H。
法定代表人:潘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芦洲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84035919N。
法定代表人:甘卫修。
申请人宜兴市鑫泰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源公司)价值8.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腾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腾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鑫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