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866号
原告:宜兴市鑫泰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WJ7Y8H。
法定代表人:潘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国新,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芦洲乡芦洲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84035919N。
原告宜兴市鑫泰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与被告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鑫泰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鑫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鑫泰消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5元,由鑫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