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保193号
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芦洲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84035919N。
法定代表人:甘卫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4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