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6037号
原告: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康府街道环城南路8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47538307。
法定代表人:叶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良,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维,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润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99号紫阳明珠办公楼C栋807室(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KX0T6Q。
法定代表人:徐崇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润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币132.5元,由原告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朱军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曹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