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02民初6263号
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公信用代码:913609007963404721。
法定代表人:孙有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武、孙有文,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林、兰天玉,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水生,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第三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泸州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47538307。
法定代表人:叶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汪天祥,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第三人:曾少华,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第三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明月北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3361955J。
法定代表人:周春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陈水生、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汪天祥、曾少华、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第三人陈水生、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汪天祥、曾少华、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币50元,由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军宜
人民陪审员  单锦林
人民陪审员  敖高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周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