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53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03588533B。
法定代表人:魏德利,经理。
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位路水木清华6号楼6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3445169W。
负责人:戴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且已过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