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希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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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2)琼9025诉前调确180号



申请人: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03588533B。



法定代表人:魏德利,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海南希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木棉湖旅游度假区森林湖畔社区一期7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589266169W。



法定代表人:周颖,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希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希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20日经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希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海南希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需退还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人民币512000元;



二、海南希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1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希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经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陈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羊多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德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何有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星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