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91执14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9)苏0391民初444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74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书记员  张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