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678号
申请人徐州市世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世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5443.63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世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5443.63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旭
书记员 谢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