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6558号
原告:江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NFCC6XW,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蔡丘村。
法定代表人:陈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景敏,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136426860D,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汽配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王阶征,总经理。
原告江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86元,减半收取909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4093元,由原告江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