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8350号
原告: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区开发区汽配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阶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许安宁,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安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虎